(一)申请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贫困或父母年事已高、残疾、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二)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个人书面申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特困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材料,必须是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医院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包括父母或其中一方的死亡证明、伤残证明);贫困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材料,必须是乡(镇)级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年级评议。各年级组建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宿舍长、不申请助学金的普通学生组成。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所交材料,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及平时表现进行评议、拟定各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3、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各年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4、公示及异议处理。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上报审批。学院汇总各年级拟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按照学校要求,上报学生处。
6、建立档案。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其他事项
贫困生的认定坚持客观、公正和民主的原则。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认定一次。各年级辅导员具体负责本年级贫困生的认定复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取得贫困生资格的,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在认定当年,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3、在认定当年,期末考试有三门不及格课程者;
4、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5、家庭经济条件有较大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6、有抽烟、酗酒嗜好及铺张浪费不良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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