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是工科教育中一项重要教学环节,为保证实习教学的质量达到专业实习的教学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1.实习指导教师应优先选派与实习内容相关的课程任课教师作为专业指导教师,也可考虑对实习专业内容十分熟悉的教师作为专业指导教师,对于离开开封市区的实习还应选派对学生思想和生活较为熟悉的人员作为生活指导教师。
2.实习地点优先选择在实习基地进行,如一些非实习基地,专业指导教师应充分了解情况,确实具有实习基地不具备的更加有利的条件时,经专业指导教师提供有关材料,对于开封市区以外的地方,还应经生活指导教师对其安全作出保障性评价,经学院审查同意后可安排在这些地点进行实习。
3.实习前专业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编写实习任务书,并于实习前发放给学生。
4.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地工作人员积极协调,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5.实习期间学生应遵守实习纪律,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安排。
6.学生实习期间应认真学习,完成各项实习任务,作好实习日志,实习结束时应作好实习总结,填写实习手册,按期交到专业指导教师处。
7.专业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日常表现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结合生活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意见,对学生实习情况作出合理的评价,并评定实习成绩。
8.对于需要自主实习的学生,由学生提供拟实习单位的情况,经指导教师同意,可进行自主实习,但必须作好实习日志,并提供实习单位联系方式以备学院检查,实习结束后完成实习总结,并向专业指导教师提交实习手册及实习单位评语,由学院专业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9.对于缺勤1/4或完成实习任务不足3/4者,或者未按时提交实习成果者,实习成绩以零分计。
10.各专业实习均不能免修,对于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或者未参加实习者,该次实习应重修。
1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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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