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毕业生质量,根据学分制管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提前毕业指学生按基本学制提前一年毕业的情况。
2.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拟毕业的前一年的11~12月完成拟毕业前最后一学期选课后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3.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拟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对照培养计划剩余学分应不超过30学分,且在拟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已全部正常选课。
4.提前毕业申请获得批准的学生由教务员通知所在年级辅导员,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
5.提前毕业的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内容达到毕业条件后,由学院向教务处提供证明报告,其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发放及应交学费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者不得提前毕业。
7.申请已获批准但至毕业前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不得提前毕业,剩余内容以重修形式完成。
8.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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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