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毕业生质量,作好延期毕业学生的管理,根据学分制管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延期毕业学生指按基本学制到期未能正常毕业的学生,延期毕业学生按学校规定分为两类:一类至正常学制期满虽未能达到毕业条件但按学校规定可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本管理办法称为延迟毕业学生;另一类至正常学制期满未能达到毕业条件按学校规定需延长学制的学生,本管理办法称为延长学制学生。
2.延迟毕业学生不再参加选课,剩余课程可通过复习,也可通过申请跟班学习,按学院该课程考试时间参加相应的考试,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剩余课程全部合格后方可毕业。
3.延长学制学生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按学校规定归口到同一专业下一年级,需参加正常选课重修,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剩余课程全部合格后方可毕业。
4.延期毕业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后由教务员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按时报送学校教务处。
5.延期毕业学生毕业证和学位证发放及毕业后就业安排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延期毕业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条件者由教务员向主管院长汇报,及时报到教务处,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7.延期毕业学生的学费收取按学校规定执行。
8.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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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