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组部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建立和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一)加强对党外群众的教育和引导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鼓励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做到早发现、早培养、早发挥作用,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二)指导有入党愿望的同志写好入党申请书,并开始有计划地对其培养教育
1.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撰写入党申请书的要求。愿意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成长的主要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简要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本人的决心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撰写入党申请书一要忠诚老实,二要联系思想实际。
3.教职工调入或新生入校前已经向党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书且档案中有保存的,一般不必再重新申请,申请时间从第一份申请书落款时间算起。
4.党支部在接到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后,应建立《入党申请人花名册》,并且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帮助其分析自己的优点和存在的不足,指明其今后的努力方向,让其明白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鼓励其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流动人员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五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一)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的条件
党支部对那些经过两个月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态度积极、动机端正、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入党申请人,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二)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的程序
1.党员推荐。党支部召开专题会议,在充分听取与会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意见,决定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人选。
2.团组织“推优”。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的入党申请人一般应有共青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即团组织“推优”)。“推优”工作应在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437必赢会员中心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支委会结合党员推荐和团组织“推优”的情况,对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4.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取《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三)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出分析,及时把表现突出的入党申请人补充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同时将表现一般、不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入党申请人调整出去,使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始终保持较大规模和较高质量。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同时要及时、主动向新单位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培养考察情况。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放入人事档案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对新生或新教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入校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其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材料齐全、考察未中断的,可以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六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内容和目标
各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
第七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一)指定专人培养。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思想水平较高、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党内生活经验比较丰富的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培养教育的内容,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并结合其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有针对性地提出并落实培养教育的具体措施。
2.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认真负责地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把课堂教育和课外活动、理论学习、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有机结合起来,构筑多渠道、多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三)组织专题讲座、座谈讨论、党的知识竞赛、参观学习等各种有益的学习活动,加强引导,保证效果。
(四)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或列席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入党宣誓仪式、党内表彰大会、优秀党员先进事迹报告会等党内有关活动和会议,使他们接受党内生活的直接教育和锻炼。
(五)交任务,压担子。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不同情况,有意识地让他们参加一些重大活动并在其中负责某项具体工作,或让他们承担一些社会工作,增加受锻炼和同群众接触的机会。
(六)定期听取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分书面汇报和口头汇报两种,以书面汇报为主,一般每季度汇报一次。
(七)指导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在线自学。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登陆网上在线学习系统,学习党史、党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基本知识。
第八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每季度进行一次,对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每半年进行一次。
(一)考察内容
1.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2.思想政治表现情况。主要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和在关键时刻、大是大非面前的政治信念、政治立场、政治纪律、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以及平时对待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等。
3.学习工作表现情况。主要考察他们的事业心、责任感、创新精神、奉献意识、大局意识、工作作风、工作绩效等。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还要考察他们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等。
4.群众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主要考察他们在广泛联系群众,乐于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以及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国法、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察方式
1.直接谈话。
2.群众座谈。
3.查阅思想汇报。
4.从重大政治活动和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观察。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九条 确定发展对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一)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
1.必须在入党积极分子范围内确定。
2.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满1年以上(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之前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3.政治坚定,学习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基础好。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入党动机不端正、表现一般的;受处分一年以内的;学生考试当年有不及格者;学生成绩在本年级(或专业)排名靠后且无明显进步的。
(二)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1.拟定发展对象初步名单。党支部在认真审阅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拟定发展对象初步名单。
2.集中培训。发展对象入党前要经过集中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集中培训和结业考试工作在校党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集中培训一般采取党校短训班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和国家近期召开的重要会议决议等。培训后实行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党委组织部颁发结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原单位参加过集中培训的培养对象,调入或考入我校后,原则上应继续参加我校组织的集中培训,并参加结业考试。
未经集中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3.召开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座谈会。党支部书记或支委会召集与拟定发展对象接触较多的党员和群众代表座谈,深入了解其平时表现情况。参加座谈的人数应不少于十人。主持人要肩负起引导责任,全面考察拟定发展对象的优缺点。
4.个人陈述、民意测验。拟定发展对象要在民意测验之前向党员和群众进行个人陈述。陈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为加入党组织所做的努力以及如果加入党组织后个人的承诺。民意测验一般应在本支部所辖的教职工或学生范围内进行,班级以上的学生干部还应在其任职的群团组织范围内进行民意测验。参加民意测验的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
5.公示。对拟定的发展对象必须进行公示,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形式有张贴公示和网上公示两种。
6.政治审查。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对拟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负责审查的组织和个人要签名或盖章。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7.确定发展对象名单。再次召开支委会,根据征求到的党员和群众意见,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名单,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党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条 接收前的预审、备案
发展对象确定后,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须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可根据需要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各种材料(《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团组织“推优”材料、民意测验材料、思想汇报材料、政治审查材料等)进行审查,召开专门会议对发展对象逐一进行审核,填写《437必赢会员中心党委发展党员预审表》,报学校党委进行预审。
校党委预审合格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要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在毕业学期不发展。
第十一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包括被发展对象的优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并表明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态度等)。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三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忠诚老实地向党组织申明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入党后准备如何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态度;如实报告自己的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的各个栏目都要填写清楚,如果栏目内没有内容可填写时,应注明“无”。本人历史一般从小学阶段填起,起止年月前后要衔接。有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可填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栏内,不得有任何隐瞒或伪造。《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照片为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第十四条 做好会前准备
(一)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二)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议题、程序、列席会议人员,提前通知党员做好参加会议准备。支部负责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并且要求发展对象正确对待可能提出的批评,做好不被通过的心理准备。
第十五条 召开支部大会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会议主持人首先要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五分之四,否则,支部大会应改期进行),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在表决时,入党介绍人不能投弃权票,也不能投不赞成票。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六)发展对象表明自己对大家所提意见的态度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七)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对能否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或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退席。
(八)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写清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党员人数、实到和缺席人数(写明缺席原因)、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和列席人名单、会议讨论情况、表决形式及结果等。
(九)撰写支部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发展对象的基本评价,写清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以及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还有哪些缺点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二是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明支部大会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第十六条 逐级上报审批、备案
(一)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党支部盖章或支部书记签名后,连同其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
(二)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统一进行。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需将审核通过的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审批。
(三)学校党委审批前,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应指派党委、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
(四)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学校党委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五)上一级党组织对收到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审核和审批,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讨论,校党委审核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 教育考察的基本方法
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一)组织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宣誓仪式,应尽可能在学校党委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机和范围举行。
(二)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1.宣布仪式开始、奏《国际歌》。
2.宣布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3.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
4.参加宣誓仪式的正式党员代表、预备党员代表和入党积极分子代表依次发言。
5.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讲话。
6.奏《国歌》、宣布仪式结束。
(三)坚持季度评议制度
预备党员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支部大会在听取预备党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认真评议,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指明方向,并把评议情况形成考察意见,及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中。
(四)坚持教育培训制度
各基层党组织要着眼于从思想上入党、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集中学习、党课教育、主题活动等方式,在党员入党后一年内组织一次集中培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的教育培训活动。
(五)加强工作实践锻炼
对预备党员的学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鼓励他们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勇于奉献,经受锻炼,接受考验。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转正工作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一)严格把握转正条件
对照党员标准,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慎重作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定。
1.按期转正。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其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有以下情况的预备党员,均可按期转正: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在预备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入党时存在某些不足,但在预备期间有明显改进的;预备期间出现了新的缺点或犯了错误,但性质不太严重,经教育能认真检查,在转正期到来之前能迅速改正的;预备期间遇到了本人无力克服的困难,一度影响了工作和学习,经帮助教育后有进步的;其它能够说明已具备党员条件的。
2.延长预备期。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其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有以下情况的预备党员,均需延长预备期:入党时存在某些不足,在预备期间改进不大,进步不明显,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有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预备期间不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得不好,经教育有所认识、有所行动的;预备期间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出现了较严重的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其它能够说明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3.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其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预备党员,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预备期间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的(出现此种情况时,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犯有严重错误,延长预备期后仍未明显改进的;其它能够说明不具备党员条件,须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虽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但关系到预备党员的政治生命,党组织要慎重处理,并注意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指明努力方向,继续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
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研究,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必须先逐级向上一级党组织汇报情况及处理意见,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在支部大会结束后及时将支部决议报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由校党委审批。
(二)认真履行转正程序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1.本人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对预备期满后提出转正申请不及时、不主动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予以提醒、督促和批评。转正申请的内容包括自己的入党时间和预备期满时间、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入党时党组织和党员所提缺点的改正情况、今后的打算和努力方向等。
2.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支部委员会审查。一是审查转正申请是否符合撰写要求;二是审查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是否到位;三是审查预备期间的表现及是否符合转正条件等。
4.公示。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必须进行公示,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预备党员的公示应在预备期满、本人提交转正申请、经支委会审查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之前。
5.召开支部大会。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支部负责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并代表支部委员会提出是否可以转正的意见;在全体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同意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支部委员会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和表决情况等。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6.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支部大会召开后,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审批。
上一级党组织对收到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的审核和审批,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三)转入预备党员的转正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六章 材料保管及归档
第二十条 材料保管
对发展党员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档案材料,如入党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培训情况记录、“推优”材料、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材料、民意测验材料、公示材料、政治审查材料、票决汇总单、评议材料、预审备案材料、思想汇报材料、各类会议记录等,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安排专人专柜,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一旦出现损坏、遗失,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告,并向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个人说明情况,作出妥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材料归档
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上述有关材料移交给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入其人事档案。学生党员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前,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上述有关材料归入其学籍档案,随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新的学习、工作单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领导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发展党员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注重优化党员队伍结构,重视从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校党委将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二十三条 建好队伍
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要选拔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党务干部队伍中。同时聘请政治素质高、敬业精神强、有丰富党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离退休老同志做特邀党建组织员,从事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要加强对从事这项工作的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组织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 严格程序
各基层党组织和从事这项工作的党务干部,要详细了解和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完整程序和每一个程序的基本要求以及不同程序之间的关系,做到上下衔接,环环紧扣,克服麻烦思想,严禁简化操作,对不按规定程序发展的党员,一律退回重新研究。
第二十五条 健全制度
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如集中培训制度、“推优”制度、评议制度、民意测验制度、公示制度、预审备案制度、票决制度、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 严明纪律
各基层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校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437必赢会员中心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党组发〔2005〕39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以上级党组织新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