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从源头上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及《437必赢会员中心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我校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抓实抓好。
第三条 共青团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青年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四条“推优”工作应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对共青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党组织要注意培养、教育,条件成熟者应列为党的发展对象,及时吸收到党内来。
第五条“推优”工作必须坚持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切实保证“推优”质量。
第六条“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推荐单位,特殊情况下,上级共青团组织也可直接推荐。
第二章 “推优”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十八周岁以上, 二十八周岁以下,志愿申请入党、团组织关系在我校,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列为“推优”对象:
(一)递交入党申请书两个月以上,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愿意在党团组织的帮助教育下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积极创造条件加入党的组织。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优良。教工团员必须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三)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师爱校、助人为乐,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四)自觉遵守团的章程,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能认真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并发挥表率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五)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1.受国家、省、市表彰的先进个人。
2.省、市、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3.在各级(全国、全省及全校)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行动中,取得优秀成绩。
4.获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5.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团员。
6.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推优”对象:
(一)入党动机不端正,表现一般者。
(二)学生在上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中有不及格者。
(三)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后30%者。
(四)上学年团员评议不合格者。
(五)受处分的当年或在处分期内者。
(六)其他不符合“推优”条件的情况。
第三章 加强申请入党的团员的培养教育
第九条“推优”工作的立足点应放在对团员的培养教育上。党团组织要对全体团员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帮助他们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条 对申请入党的团员,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优良作风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引导他们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成长的特点及规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培养和教育的形式、方法,注重利用党课、团课教育功能,开展党团共建活动,通过赋予职责和重要岗位的实践锻炼与考验等,加强申请入党的团员的培养教育。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
第十二条 “推优”时间全校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基层团委、团总支、直属团支部视情况掌握。
第十三条 团员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党组织应及时将其情况通知所在共青团组织。共青团组织应及时建立团员申请入党信息库,每学期要对他们在团内生活中的表现进行至少一次的考察,并把考察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在团员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团支部要在本支部全体团员中公布入党积极分子名单。
第十四条 “推优”工作程序:
(一)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推优”条件,拟定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名单。团支部委员会拟定名单之前,应充分听取辅导员意见和院团委对院系学生干部的推荐意见。
(二)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大会应有本支部4/5以上
团员参加方为有效。并有一名上级团组织干部参加大会进行监督。程序如下:
1.团支部委员宣读“推优”的条件和程序。
2.团支部委员介绍所拟定的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情况。
3.上述团员就自己近来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向大会进行汇报。
4.到会团员根据推荐条件对上述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在广泛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进行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在测评中获得参加投票团员2/3以上赞成票的入党申请人,方可取得被推荐资格。
(三)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437必赢会员中心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审核登记表》(附后),报基层团委、团总支审核。
(四)基层团委、团总支向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各团支部“推优”情况和审核意见,征求党组织意见。
(五)《437必赢会员中心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审核登记表》由基层团委、团总支、直属团支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校团委审批,然后再向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正式推荐。
第十五条 团支部和上级共青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时,都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在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基层团委书记、团总支书记、直属团支部书记申请入党,可由上一级共青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十七条 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团员青年申请入党,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原则上要重新进行推荐。
第五章 “推优”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杜绝拉关系、送人情、个人说了算等情况的发生。要防止不顾推荐质量,片面追求数量的现象发生,禁止突击推荐,使“推优”工作流于形式。
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指导监督,确保“推优”工作制度落实。要强化责任意识,实行责任追究,对于在“推优”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437必赢会员中心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校党组发〔2006〕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共437必赢会员中心委员会组织部、共青团437必赢会员中心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以上级党组织新的规定为准。